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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回答
1、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2、整机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是否必须有3C标志?
答:对整机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单独公布目录的部件鼓励单独认证,但也可选择随机检测;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3、认可CB证书的条件是什么?整机有CB证书,其中的部件还要试验或有其他要求吗?
答:认可CB的条件是:
A、中国向IECEE承诺承认的标准范围内的证书
B、有效的CB报告(三年内,证书+报告)
C、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均相同
但仍然保留核查和补做国家差异部分试验的权利。 对其中的部件予以认可,但同样保留核查权利。
4、根据认监委第2号公告,对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3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请问原则和程序?
答:(1)备案的原则。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A、对已获CCIB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B 、对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C、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2)备案的要求/程序(见会议文件)
5、已获ISO9001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对已获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ISO9001企业,可适当简化产品工厂体系部分审查。
6、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吗?
答: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对于业务范围存在交叉的产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7、3C认证是否认可国内外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检测结果?
答:根据国际惯例,认证/检测结果的互认是以政府或政府承认/机构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为基础的。中国一贯提倡在平等的基础上认证/检测结果的相互认可,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消除技术贸易壁垒。目前IEC中国国家委员会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
CB体系成员,因此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只承认IECEE CB体系成员组织出具的CB证书(在我国承诺的标准范围内存)。
8、指定承担强制性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是否可以是国外的机构?
答:认监委不直接对境外机构进行指定。对国外的检测、检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的方式实现。
9、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整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随整机检测的部件,如果持有CNCA授权或批准的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其认证结果。对重复部分不再做检测。
10、咨询代理机构是否仍须注册备案?
答:是。目前继续沿用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新的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之中。
11、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申请3C认证所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
答: A)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B)《第一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获得3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3C标志;
C)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12、2002年5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新旧认证标志如何使用和办理?
答:A)自2002年5月1日起,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CCIB、CCEE长城认证标志。申请人原已购买的认证标志,在此期间内可继续使用;
B)在此期间,新老证书持有者均可凭有效的认证证书购买CCC标志。
C)新的认证证书持有者或有CCIB、CCEE标志已经用完的获得老证书的产品需要继续购买标志的,证书持有者应凭有效的3C认证证书或CCIB、CCEE认证证书到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3C认证标志。
13、如何获得对应HS编码的认证产品目录以及认证范围疑义的解答途径?
答: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对应HS编码的详细的认证产品目录(AQSIQ、CNCA公告第60号)。对于有关方面对认证范围届定存在疑义的,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14、对于已经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申请转换3C认证证书时,是否进行工厂审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应安排在下一次监督对进行。
15、对于CCIB、CCEE标志的使用采用模压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16、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由国家统一制定。认证机构统一收取,由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费用的差异。
2002年5月1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老收费标准执行。2002年5月1日时后受理的申
请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17、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出现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进覆盖旧标志。
1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可否利用企业的检测实验室?
答:在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目前不允许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进行型式试验。但对于大型设备或生产量少、生命周期短以及季节性强的产品,认证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利用企业的检测设施。
19、检测机构是否可作为检查机构?
答:否,检查工作由指定承担认证任务机构统一组织。
20、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认证获取3C认证标志,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检测,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的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指定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也可随整机送样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是认监委一贯倡导的。
21、认证、检测机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就认证活动中和获证产品质量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安排,办理认证责任保险,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负责,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在一定权限内对检测、检查结果负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视具体任务承担连带责任。
22、3C认证制度发布后,有关方面纷纷举办相关的培训或说明会,对制度和有关问题的解释也不完全一致,有的机构借培训收费、搞咨询和代理业务,认监委对此有何管理规定?
答:我委也收到过关于3C认证制度培训的反映,为规范3C认证制度的培训、咨询和代理活动,我委、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发布了如下文件,对相关活动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对3C制度的培训:认监委于2002年5月21日发布了,具体要求如下:
关3C认证制度的说明或培训活动由认监委举办或由举办单位向认监委递交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呈后方可举办;
举办说明活动的费用应以不盈利为目的合理收取
说明或培训活动讲解内容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编写
说明或培训活动的讲解人应具备认证工作经历,熟悉、掌握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方针、政策及相关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和检测标准,且参加过这些文件的起草和编写工作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原则上由认监委以文件的形式发布,文件中未包含的其他政策应报认监委批准后方可答复
举办单位不能借说明会之机对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咨询活动、强迫或要求企业委托其代理认证申请或其他商业行为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的咨询:3C认证制度的咨询应由合法设立的具备能力咨询机构实施。咨询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3C认证申请的代理:国家质检总局即将于近期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办法》,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以及注册规定。
23、地方质检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职能有哪些?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3C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央政府机构,即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建立,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未获得3C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本辖区。监督的重点是:未获得认证的产品、假冒认证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的产品。对违反强制性认证规定的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服务场所的使用者以及按认监委的要求,对违反认证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进行经济处罚。
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要关不得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不得代理认证申请和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得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24、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工厂审查活动可否实现一次审查,结果共用?
答:针对这种情况,认监委的原则是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证机构间应对此作出安排,互相承认检查结果。同时,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25、已获得CCEE可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品或已经进口的但沿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再返回的可以选择备案的方式,也可选择按3C规则获得3C认证的方式。
26、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生产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的,按要求换发认证证书的,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27.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是否必须有CCC标志?
答:若整机为《目录》内的产品,对整机中所用的《目录》内的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但这些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随机检测的零部件,可否承认自愿性认证结果?
答: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需随整机测试的零部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方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免于进行单独测试。
1) 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按与整机相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出具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2) 认证的检测结果基于国家认监委指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在认可范围的测试报告。
3) 相应零部件认证的检测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应的标准必须一致。
认证机构应将有关资质材料、发证范围及认证规则报认监委审核批准。
29.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是否可单独申请认证?有哪些相关配套政策?
答:认证实施规则中列出的安全关键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这种情况下鼓励部件单独申请获取CCC认证,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但部件单独进口、销售时必须单独获得认证;另一种情况是不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部件,鼓励获得CNCA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样整机申请时可以免除该部件的检测。部件单独获证,既可缩短认证周期,又可减少整机认证费用。
30.认可CB证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 强制性产品认证仅认可我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标准目录内的CB证书。
(二).认可CB证书时,认证机构保留对样机核查及补做国家标准差异的权利(即使CB报告附有国家标准差异的试验内容)。
(三).CB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具体的判断如下:
(1)附有相对应的CB报告;
(2)IECEE——CB体系内具备颁发CB证书资格的正式成员在其能力范围内出具的CB证书和报告,且呈现的标准必须是我国(NCB)认可范围内的标准;
(3)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应不低于我国现行标准对应IEC标准的版本;
(4)CB证书已超过三年,NCB应提出质疑;
(5)CB证书和CB报告中出现“R.O.C”(中华民国)字样的不予认可。
(四).CB报告中的关键件原则上予以认可,但应核查报告中部件获证的信息及满足的标准信息,并核查部件选择的适用性,保留复查的权利。
(五).CB报告和CB证书中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和生产厂必须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厂一致(或覆盖)其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则不予认可。
(六).CB证书中的申请人与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一致。若两个申请人不一致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CB证书持证人(申请人)的授权书,授权书至少应包括授权声明、双方责任等。
(七).CB报告所依据的标准版本的内容,应能覆盖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否则,对于我国标准的偏离应补测相应的内容要求。
31.认可CB证书的单元划分、送样及试验
答:1).申请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按CB证书覆盖的型号划分,但若划分明显不合理、与3C认证实施规则不同时,则采用3C认证的单元划分原则。同一型号的产品,仅生产厂不同时,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2).凡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原则上均应送一台样机进行核查。如为同一CB证书覆盖的系列机,则需提供一台代表性样机。
3).对以CB证书申请的产品,必须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有关条款,补做差异试验;当对CB某些条款的结论有怀疑时,应补做相应试验。
4).核对CB报告中所列安全件清单与样机的安全件,诸如参数和型号等不符,则视情况要求送元器件样品进行试验,严重不符时,不能认可CB报告。
5).CB报告中的安全件仅随本证书的整机认可,不得借用到CB报告以外的其他型号的机器中。
32.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典型情况的处理
答:1).OEM厂情况: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就按不同的申请人作为不同的工厂进行管理,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ODM厂情况: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型式试验。)
3).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简单,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独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应针对A厂,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33.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与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答:1).样品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置原则是:
型式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的,允许换样品,直至合格。重复检测费按实际进行的检测项目收取,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原则上应针对一个样品完成。
2).工厂审查的不合格判定及处置原则是:
(1)工厂审查结论分为以下3种:
①无不符合项或少量轻微不符合项,且现场已改进并经审查组确认的,工厂审查通过;
②较多轻微不符合项,但还没有对产品一致性造成严重的影响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并经审查组确认后,工厂审查才能通过。
③有较多不轻微不符合项构成系统不符合时,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的一致性时,审查不通过。
(2)轻微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
轻微不符合:可能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类的不符合项。
严重不符合项:产品或生产质量环节产生严重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问题或某质量环节的问题,有可能造成对产品的安全、电磁兼容质量产生隐患类的不符合项。
对于产品及产品过程控制的审查判定,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原则上判为严重不符合项:
①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时不一致,且未获认证机构变更同意。
②未按实施规则中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进行检验。
③抽样检测不合格。
3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答:国家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则的确认,对标准等强制性认证规则的变更作出安排。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更新和标准更新后获证产品的确认原则是: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中新标准的强制采用日期
(1) 对于列入认证实施规则内的标准,标准变更时,原则上按标委发布的实施日期执行,自动更新认证实施规则中的检测标准,认监委不再另发有关更新标准和新标准采用日期的通知。如遇特殊情况,认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标准采用、认证程序和过渡等作出安排。
(2) 对于新发布目录内所采用的标准,按照认监委公布的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实施日期执行。
2) 认证机构应收集标准更新信息。国家发布新标准后,认证机构应在适当时机,向认监委报送标准更新信息和采用新标准建议,以及新旧标准差异、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
3) 为保证各认证机构间的确认基本要求相互协调,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对提出的确认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4)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新标准的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期间,凭申请人的申请可按新标准或旧标准进行认证检测(仅指认证);实施日期后必须按新标准认证检测。
5) 对获证产品的确认程序应本着保证认证目的(如安全、EMC)为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的标准更新情况制定便捷的程序进行确认。
6) 认监委与标委建立相互沟通机制保证标准的有效实施。
35.什么叫多功能产品?
答:多功能产品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的产品。
目前,多功能产品常见于同时具有信息技术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电信终端产品和信息或广播电视设备功能产品。如复印、传真、打印一体机,带音频、视频输出和/或调制解调卡的多媒体计算机产品、带视频输入的显示器、带与计算机相连的数据端口的信息家电产品等。
36.多功能产品检测任务是如何分配的?
答: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对多功能产品进行归类,由相应原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对于个别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分包给其它指定的检测机构。
37.多功能产品应满足哪些认证规则?
答:对多功能产品除要满足主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外,还必须满足其他功能对应产品的认证实施的要求,包括样品检测及工厂审查要求。单元划分、样品检测应以主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检测标准为主,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划分原则中的划分原则及检测标准或检测项目。
多功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应反映检测中实际使用的主要检测标准和兼顾标准。
38.多功能产品认证几种典型情况的处理原则
答:1).对于信息技术和音视频设备的多功能产品
(1) 以一个实施规则的标准为主进行检测,对于用途以信息处理为主的产品以GB4943、GB9254、GB1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对于用途以广播电视为主的产品以GB8898、GB13837、GB17625.1为主要检测标准。
(2) 对于安全项目的检测,按IEC导则112“多媒体设备的安全导则”要求进行;对于电磁兼容的检测,以一个标准为主进行检测的基础上,增加检测项目,如对于带音频、视频输出的计算机产品按GB13837增加音频、视频传导功率测量(若带射频输出,增加射频输出端无用信号测量)等,对于数字音像设备按GB9254辐射骚扰场强测量(不只限制基波和谐波,新的CISPR13正在增加相关内容);本条在没有新国家标准发布前暂不执行。
2).对于信息技术设备中含有电信终端功能产品的多功能产品
(1)以信息技术设备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电信终端产品的实施规则,有雷击检测要求的,要按规则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
3).信息家电产品
(1)以家用电器产品实施规则的检测标准(安全和电磁兼容)为主进行检测。
(2)兼顾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实施规则(具体兼顾内容待讨论)。
4).多功能产品中,一部分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其他部分功能为非目录内产品。
多功能产品中,只要整机的主功能是目录内产品,则原则上界定为目录内产品。
39.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40.企业申请认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 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41.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2.认证的程序有哪些?
答:申请人的申请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一) 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 型式试验;
(三) 工厂审查;
(四) 抽样检测;
(五)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43.如何申请?
答:各认证机构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不同的申请程序。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
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CQC.COM.CN)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具体申请流程参见申请流程图(如下点击)http://www.cqc.com.cn/center/html/ccc_model/ccc_model_1.htm
44.如何申请购买CCC标志?
答:购买CCC标志,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持有人:
1) 持认证证书复印件;
2) 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向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可购买。
45.可不可以代理购买CCC标志?
答:可以。但除具备购买CCC标志的条件外,必须有认证证书持有人授权代理的委托书,方可代理购买,同时代理购买机构应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注册资格方可从事代理购买CCC标志的业务。
46.在什么地方可以得到《购买标志申请书》
答:在认监委网站下载。认监委网号www.cnca.gov.cn在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现场购买的,也可以直接向该中心索取。
47.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使用CCC特殊式样的标志?
答:根据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1号公告第三第四条的规定: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下条款(指第三章(一)、(二)、(三)条)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符合该条款的特殊产品,可以申请自行印刷/模压特殊式样的CCC标志。如:电线电缆产品,允许使用的特殊式样的标志为“CCC”三个英文字母。
48.如何申请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证证书持有人须向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提供:
1) 认证证书印复件。
2) 填写《印刷/模压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 四份铭牌样品。没有铭牌样品的,需提供二份设计图纸。
4) 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在CCC标志的下方标明工厂代码(下方无法印刷/模压工厂代码的,可放CCC标志的附近)或证书编码。
49.工厂代码指什么?
答:工厂代码由7位码组成,左起第一位为认证机构代码,用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后6位为认证机构管理工厂的流水顺序号,用阿拉伯数表示。工厂代码由各认证机构编制。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的工厂名称后括号内加注工厂代码。
50.企业获得CCC产品认证书后,可不可以不申请购买CCC标志或未经备案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不可以。强制性认证产品,不但需要取得认证证书,还必须在认证产品本体上施加CCC标准规格标志或经批准使用的CCC标志式样,其产品方可出厂、销售或进口,二者缺一不可。CCC认证标志是强制性认证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51.可不可以使用CCIB,CCEE证书申请购买CCC标志?
答:2003年4月30日前,可以持有效的老证书到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请购买CCC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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