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IEC60335-1的条款19.13中叙述:试验后,当器具被冷却到大约为室温时,其外壳变形不应超出第8章的规定,而且如果器具还能工作,它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只有当器具仍能工作时才在器具上进行第20.2条和随后的第21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第21章的试验应在其他样品上进行,但这与4.2条的规定不一致。 决议:
20.2条要求和第21章试验的目的是确保器具在正常与非正常条件下的安全。 注释:TC61的主席已经指出,为清楚起见,已制订了一个修正件,即在4.2条中增加20.2条的试验。这将允许在单独样品上进行20.2条试验。那么20.2条试验可能因此进行两次。然而19.13条的意图很清楚是按照第一段评估每一个非正常故障的结果,第二段的符合性条款仅在所有非正常试验结束时适用。如果运动部件仍工作,则施加20.2条试验以确保其安全。如果部件不工作,则修正件允许在另一样品上进行20.2条试验。以此方式,对所有正常与非正常工作的安全均进行评价。第20.2条特别指明这种机械防护是为正常工作而考虑的。 意见: --该决议与1998年7月在布鲁塞尔颁布的CCAOSM/HA决议不一致。
--在1998年5月哥本哈根的IEC/TC61大会上驳回了意大利委员会关于修改20.2条的建议,理由是其范围的意图是明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