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正确使用“嘉电”证明商标,确保证明商标的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取得的特定产品证明商标。
第三条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以下简称家电院)注册“嘉电”证明商标,对证明商标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必须获得家电院颁发的“嘉电”证书,并签订授权合同后,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证明商标。
第二章 证明商标的样式
第五条 证明商标的名称为“嘉电”(英文缩写“UP”)。
第六条 证明商标的图案由基本图案和右上角“TM”标注组成。
(一) 证明商标图案
证明商标图案如图1所示:
图1:证明商标图案
(二) 证明商标的比例
非标准规格证明商标的规格与图1的规定不同,但必须与标准规格证明商标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七条 证明商标的颜色
(一) 家电院授权企业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证明商标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白色底板、灰色图案;白色底板、绿色渐变图案三种。
(二) 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证明商标,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第三章 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八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证明商标,必须加施在通过测试的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第九条 印刷、模压证明商标的,该证明商标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十条 在相关通过测试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证明商标的,其证明商标可以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第十一条 通过测试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证明商标。
第四章 证明商标的制作、申请和发放
第十二条 企业向家电院报备后,由家电院将统一样式的证明商标授权给企业,方可自行印刷制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家电院颁发的“嘉电”证书后,与家电院签订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在有效期内准许使用证明商标。
第十四条 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的证明商标由家电院发放。
第五章 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家电院有义务向申请人告知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定,指导申请人按规定使用证明商标。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保证使用证明商标的产品符合要求;
(三)对超过证书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证明商标;
(四)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地使用证明商标,不得利用证明商标误导、欺诈消费者;
(五)接受家电院和指定家电院对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承担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证明商标制作工作的企业必须对证明商标的印制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家电院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证明商标和印制工具。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证明商标以及其他违反证明商标管理规定的,家电院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家电院和指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为“嘉电”证书的持有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