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审查发证。

  二、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

  四、企业报送有关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等证明)须把复印件连同原件一并报来,原件在核对后即返回。

  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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